重要消息!
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与保障金
征收工作通知正式下发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
(一)年审对象
淮安市行*区域范围内年度已经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城乡各类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应参加年度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审。
(二)年审要求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中心)具体负责核定各用人单位上年度实际从业的残疾人数。数据统计口径为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用人单位应于年6月30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年)的从业残疾人员等情况报送审核认定,逾期不再办理。
1.年审地点及联系方式
市本级:淮安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淮安市北京北路21号),,
淮阴区:淮阴区残联(文明路6号,香港路和文明路交叉口向西50米),
淮安区:淮安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大厅(广州路号),
洪泽区:洪泽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洪泽区东风路66号),
涟水县:①*务服务中心(残联窗口),涟水县涟城镇泰山路,,②涟水县残联(涟水县涟城镇锦绣路2号),
盱眙县:盱眙县残疾人服务中心(盱城街道二环路加汽站对面),
金湖县:金湖县残联(金湖县大兴路68号),
2.年审材料
用人单位办理年审须提供年审材料(详细材料点击阅读全文)。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
(一)保障金缴纳对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保障金缴纳标准
保障金按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的差额人数和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本单位年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1.5%-年安排从业残疾人员实际在岗月数总和÷12)×年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缴比例。
(三)征缴时间
保障金集中征缴期为6月1日至6月30日。保障金原则上按年申报缴纳,对一次性缴纳保障金资金压力较大或自行提出按季缴纳的用人单位,可实行按季申报缴纳。
详细内容请扫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