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天津市残疾人就业规定》《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津地税货劳〔〕8号)《关于调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策的通知》(津地税货劳〔〕5号)《关于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年第9号)等规定,现将年用人单位申报审核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工作安排通告如下:
一、审核的时间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年度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时限为年8月1日至11月30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年度保障金的时限为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二、审核的材料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申报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时,应当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申报表格请到市残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