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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5号)及我市社会保险相关规定,自年6月1日起,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元/月,有关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工资及相关待遇标准同步调整如下:
一、养老、工伤及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参保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但最低缴费基数不低于元/月;
二、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为元/月;
三、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调整为元/月。
敬请各参保单位、参保人
特此通知。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年5月25日
(点击图片可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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