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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9/30 19: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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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

盟直和锡林浩特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内财非税规〔〕9号)文件、《关于做好年审核征收年度所属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知》(锡残联办字〔〕30号)文件要求,现将全市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审核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核、征收时间

全盟残保金审核、征收工作于年7月1日开始,用人单位于审核确认后次日至年10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局进行缴费。年10月31日后将对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审核)的用人单位实施强制审核。各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填报本单位在职职工数、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持所需资料到审核认定机构申报办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并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保障金。

二、*策调整

(一)实行分档征收。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费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三)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残保金征收达不到上限标准的,仍按用人单位平均工资审核征收。

(四)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到残联审核时提交派遣单位、接受单位、残疾人职工签订的三方协议。

(五)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的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对县级以上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公示后一年仍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应将其推送至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审核认定方式

(一)未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

1.自助审核

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网上申报”系统填报。第一步:用人单位打开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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