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CONTENTS
一、残保金*策
二、计算方法
三、申报流程
四、工作中注意事项
一、残保金*策
(一)残保金是什么?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指国家为保障残疾人就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的保障
金。
(二)征收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号)的规
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7%,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
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三)减免规定:
1.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7%,且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
残保金。年4月1日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保金。
2.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缴纳残保金。社会平均工资指北京市人力
社保部门和统计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
3.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或缓缴残保金的,应
当先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财*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财*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持相关批复文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
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或缓缴手续。
二、计算方法
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注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地的比例不同。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
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季节性用工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计算公式如下:
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用工月数/12)。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三、申报流程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缴,经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由主管税务机关征收。
(二)残保金的申报缴费期限为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各地时间有所不同)
(三)由于残保金减免制度的影响,残保金申报缴纳流程可分为两种情况:
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持“北京市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在规定时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按确认书情况自行申报缴纳保障金,符合
免征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在网上进行残保金零申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会在缴纳期结束后,对未在规定时限进行缴纳的用人单位进行催缴,未在催缴规
定期限缴纳的,日增加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注意: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8月1日至9月15日,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
业人数,并由该机构进行审核。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通过登录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