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府性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北京市财*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号)等有关规定,北京市行*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根据《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总体方案的通知》(京发改〔〕号)规定,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征缴时间
残保金按年计算征缴,申报缴费期限为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年8月1日至9月30日,应申报缴纳所属期为年1月1日到年12月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征缴方式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残保金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未雇佣在职职工或未发放工资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享受*策减免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申报。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在当年不需进行申报(包括零申报)。三、征缴比例北京市行*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四、征缴范围本市行*区域内,除登记注册类型为“(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内资个体”,“港澳台个体”,“外资个体”以外的所有用人单位。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策(一)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二)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三)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或缓缴残保金的,应当先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财*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财*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或缓缴手续。六、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审核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时间为年8月1日至9月15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工)单位申报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流程详见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