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人数”计算要点
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12个月人数相加除以12),结果须为整数。
2、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3、劳务派遣用工:根据《财*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策的公告》(财*部公告年第98号)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4、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以残联审核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