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贵州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残联发〔〕14号)、《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财非税〔〕57号)文件的规定,决定从年5月17日起在全县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工作,现特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在本县行*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省州驻榕机构、各类企业(含私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征收对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单位。
三、征收标准: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元)。
四、年审时间:年5月17日至6月30日
五、年审及征收办法:
(一)年审:
1、财*预算拨款单位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省州驻榕机构、各类企业(含私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到榕江县残联一楼办证信访大厅进行年审。逾期不参加年审的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征收保障金。
2、年审须提交的材料:
(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须持上年度单位6月、12月在职职工工资花名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合同期在1年以上);
(3)贵州省榕江县残保金年审安置残疾人花名册;
(4)贵州省榕江县残保金年审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个人表;
(5)贵州省榕江县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登记表;
(6)本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凭证等资料。
(二)征收:
按照《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财非税〔〕57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残保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榕江县残疾人联合会
年5月17日
需要材料:
贵州省榕江县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登记表
委托书
贵州省榕江县残保金年审安置残疾人花名册
需要了解详情可以私信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