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征收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号)、《关于做好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残联字〔〕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年度市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工作公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年12月底以前在本市行*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上年度已安置残疾人就业且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在本市缴纳的,均应向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残疾人职工安置情况(南昌市城区各用人单位向南昌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申报,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新建区、湾里管理局的用人单位向当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二、申报时间
(一)申报审核期
年申报时间为3月1日至3月31日。
(二)审核认定期
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在4月底前,审核认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并反馈给用人单位,对未达到安置残疾人的财*拨款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下发缴款通知单。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未在3月底前申报的,视为上年度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申报缴纳期
用人单位应在5月底前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并及时将缴纳情况反馈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确有特殊情况的,申报缴纳期可延长至7月底。
三、申报材料
申报时需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1.《单位职工总数和残疾人职工情况表》《单位在职残疾人员一览表》(可登录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