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就是世界残疾人日了,小编给大家整理了残疾人就业的优惠*策:
1.企业招纳残疾人后是否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呢?
答: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72号)中第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所以只要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规定比例,就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了。
2.安置残疾人就业,对企业的增值税是否有优惠*策
答: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策的通知》(财税[]52号文)第一条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3.安置残疾人就业,对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策呢?
答: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策问题的通知》(财税〔〕70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所以单位如果多多招纳残疾人,对于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也有较大的优惠。
4.残疾人个人在就业创业时享受哪些优惠*策呢?
答: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策的通知》(财税[]52号)第八条规定: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