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部、民*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等六部委《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号)、《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策措施的通知》(粤府〔〕12号)、《广东省残联办公室关于做好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知》(粤残联办〔〕17号)要求,促进残疾人就业,科学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现就做好年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
本市行*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茂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年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另行发文。
二、申报时间
(一)申报年审:年申报年审时间为4月15日至8月31日,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上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年审,审核确认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二)逾期申报:根据实际情况,对在规定时间内已申报年审数据有误且未在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的用人单位,以及上年有新增残疾人职工就业逾期未申报的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审申报核定时间为10月10日至10月30日。
(三)申报缴费: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
用人单位均应如实申报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并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进行申报年审,直接到税务部门申报缴交保障金;无论是否安排残疾人就业,均须到税务部门进行申报缴费,安排残疾人达标则缴费金额为零。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保障金计算公式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四、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申报年审:用人单位登录“广东*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