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按比例就业
残疾人按比例残疾人就业,是世界各国的共识和行动。
中国*府已接受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该《纲领》提出:
“任何单位应该吸取残疾人就业,这包括各级公共机构、非*府组织、公司和私人企业。”
据有关资料统计,世界上许多国家通过立法,规定比例录用残疾人就业。
日本《残疾人雇佣促进法》明确规定:民间企业须雇佣1.5%的残疾人;美国规定各企业安排3%的残疾人;意大利规定5%;荷兰规定3%—7%;土耳其规定1%—2%;沙特规定2%;印度规定3%;韩国规定2%的比例雇佣残疾人。
日本、奥地利、土耳其等国家为推动残疾人就业,还制定了相应的奖惩制度。不少国家还建立了残疾人劳动就业促进协会,组织、推动、检查、监督法律的实施,设立了残疾人劳动就业基金,扶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02残疾人劳动能力
不能片面地认为所有残疾人都不具备劳动能力。实际上,通过残疾人自身的努力和功能补偿,绝大多数残疾人可以同健全人一样成为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为社会做出贡献。即使是一些重度残疾人,只要社会为他们提供适宜的环境和条件,也都具备一定的劳动能力。因此,对于残疾人的劳动能力问题,应予客观、辩证地对待,不能强调他们不能干什么,而应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看到他们能干什么,并通过提供必要的条件,使他们扬长避短,成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者。
残疾人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在我国有多万人,最新的数据表明有万残疾人实现了就业,这是全社会共同努力的成果。在社会告诉发展的今天,残疾人更需要社会的帮助,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也会越来越严格,更多的残疾人也将会找到适合的工作,为社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更加融入社会,从而使残疾人事业得到推动。
事实证明,掌握了一定劳动技能的残疾人,完全能够按照相应的工作标准,从事相应的工作,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为社会的文明进步做出自己的贡献。
因材施用,因人施用,扬长避短。对残疾人的劳动能力问题,应予客观、辨证地对待,应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并通过提供必要条件,帮助残疾人走上就业之路。
03为什么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就业乃民生之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质就是动员全社会把残疾人就业的任务或者义务作为全社会的责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安排残疾人就业。这种就业方式一经确立,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拒绝执行。
残疾人有参与社会生活的强烈愿望和能力,只有帮助残疾人充分就业,才能帮助残疾人实现平等、参与和共享的目标。积极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是*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残疾人就业可以推动社会稳定发展,也是残疾人参与到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途径。
按比例安置可以平衡社会资源,使残疾人能够有在社会中找到自己位置的机会,对于企业来说是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也能够在合法合规范围内减少残保金,国家可以通过全社会的参与来积极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
04正确对待残保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缴纳残保金是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的一种代偿形式,是让用人单位平等地履行应尽责任和义务。收费不是目的,目的是引导、鼓励和督促用人单位尽可能多安排残疾人就业,使有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参与社会生活更好的保障残疾人权益。
达不到残疾人就业规定比例的单位,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依法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必不可少的保障机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为一种经济手段,用来调整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的行为,是法律赋予单位的社会义务。同时,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取之于社会,服务于社会,主要用于对残疾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以及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因而是开发残疾人劳动能力的合理收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合法的国家*府性基金。
国家和社会更希望企业安置足够比例的残疾人就业而不需要缴纳残保金,因为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了残疾人的生活和未来就有了保障、有了希望,企业能够减免残保金减轻负担,社会也能够少一些压力,这是国家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初衷,使残疾人事业进入一个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