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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及相关残保金条款规定,企业未按照本地区要求残疾人安置比例的企业,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那么下面善鸽小编为您解答关于残保金计算的相关问题。(仅供企业参考,官方*策为准)
残保金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残保金优惠*策:
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策。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上一年度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
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
接受单位
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以上关于残保金相关常识,由善鸽人力—企业残保金减免优化服务商,为您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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