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阶段性减免*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优惠内容
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策依据
《财*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策的公告》(财*部公告第98号)
43.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所得税等
享受主体
进行创业就业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元。
*策依据
《河北省财*厅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退役*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策的通知》(冀财税〔〕23号)
44.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创业就业实施税收优惠,扣减增值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所得税等
享受主体
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等
优惠内容
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元。
(注:近日财*部等部委已公开发布《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年第18号),将《财*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策的通知》(财税〔〕22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我省相应文件正在履行报批程序)
*策依据
《河北省财*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财*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策的通知的通知》(冀财税〔〕22号)
来源
河北省财*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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