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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12/30 9:53:00

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7号)、中共中央组织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义》(残联发﹝﹞11号)、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规范》的通知要求,现将年度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就业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核对象

高新区行*区域内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

年3月1日至年10月31日。(其中3月1日至5月6日为宣传、培训阶段;5月6日—9月30日为用人单位集中申报阶段;9月30日—10月31日为查缺补漏阶段)

三、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用人单位访问山东省人民*府网站,搜索框内输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或“联网认证”进行检索,在结果内容中找到“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点击“进入办理”(无需选择具体行*区域),使用法人用户进行登录(只要没有的都需要重新注册)。

(详细流程参照附件——《用人单位网上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操作手册》

(二)现场办理:原则上不受理现场申报;遇到特殊情况无法网上申报时,可以联系高新区民*残联科,现场办理相关事宜。

四、申报材料

网上办理:用人单位注册后登录系统,按系统提示填报资料,其中系统可自动调取残疾人证、残疾*人证、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工资发放、劳动合同等信息进行验证,如系统显示相关信息调取失败,请将相关证明材料拍照或扫描后上传至系统。其中: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纳凭证需上传在社保系统下载或*务大厅打印的带公章凭证,工资发放证明可以是银行流水或其他工资发放凭证。

现场办理:需要提报相关材料明细如下:

(1)《用人单位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性确认承诺书》盖章(用人单位公章、财务章或人事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1—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8级)。

(3)残疾职工上年度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4)残疾职工上年度医疗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5)用人单位上年度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证明。

注:材料2至5,系统无法自动校验到时需提供。

(6)残疾职工的入职材料(复印件1份,如:在编证明或劳动合同)。

(7)残疾人劳务派遣用工认定协议(原件1份,存在残疾人劳务派遣情况时需提供)。

提交上传的材料为PDF版或清晰度较高的jpg格式。

五、相关说明

1.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在规定时限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直接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需要进行安置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

2.用人单位现场申报,审核工作人员在系统中无法调取相关单位信息数据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关纸质版证明材料,由工作人员拍照或扫描后上传至系统。根据退役*人事务部要求,今年就业审核业务办理,*残证以退役*人事务部推送信息为准,窗口和网办均不能以纸质材料进行审核。若有证件与推送信息不符,或库内无信息的情况,请*残人员到当地*人事务局进行证件报备,直至库内信息与本人证件相符。

3.用人单位无论在网上或现场申报,应当在《用人单位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性确认承诺书》及相关资料盖章(用人单位公章),必须保证确认上传或呈报材料及信息准确性和真实性。

4.用人单位申报通过后,可以在承诺办结日前随时登陆年审系统,获取告知信息、了解办理状态。已办结的,可以下载打印电子认定书。

5.用人单位选择邮寄送达纸质认定书的,需承担邮寄费用。

6.《用人单位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性确认承诺书》、网上申报操作手册可在附件中查找。

六、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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