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祥融媒讯:为帮助残疾人就业创业,全面落实残疾人就业相关税费优惠*策,帮助更多残疾人用勤劳和智慧实现就业创业梦想和人生价值。湖南省税务局联合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一起为全国助残日助力,扶残助残,税务相伴。
增值税篇
1.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2.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六款规定,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3.残疾人专用用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60号)第二条规定,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4.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策的通知》(财税〔〕52号)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注意事项: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1)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策。
(2)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家属、*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此项税收优惠*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项优惠*策。
(4)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5.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策的通知》(财税〔〕52号)第三条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策。
(3)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家属、*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此项税收优惠*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项优惠*策。
6.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策的通知》(财税〔〕52号)第八条规定,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7.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款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篇
1.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号)的规定,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举例1: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策减免税额元,那么李某该项*策的减免税额=[(×10%-)-]×(1-50%)=元。
残疾人个体户应缴税额(个体工商户,税率按10%):[(×10%-)--=元。
如残疾人为员工,残疾人员工应缴税额(个人,税率按10%):(×10%-)×(1-80%)=元。
2.残疾人员个人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湖南省的规定
根据《湖南省人民*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策的通知》(湘*发[]7号)规定,
为减轻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税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现就我省减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有关*策通知如下:
(1)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80%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所得,包括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
(2)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只能以一种身份享受上述个人所得税减征*策,不得叠加享受。
(3)本通知自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举例2:纳税人吴某在湖南省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策减免税额元,那么吴某该项*策的减免税额=[(0000×35%-)-×0000÷]×(1-50%)=.33元。
残疾人应缴税额(个体工商户,税率按35%):[(×35%-)--.33=.67元。
如残疾人为员工,残疾人员工应缴税额(个人,税率按45%):(×45%-)×(1-80%)=元。
3.残疾人出租房屋,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长地税发〔〕2号)第十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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