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个体工商户不包含在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减免残保金的比例为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6%及以上,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如何计算应缴纳的四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年征缴年残保金为例
年残保金年缴纳额=(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举例说明:
年成都某企业员工人,企业未安置残疾职工,年平均工资8w,年企业应缴纳多少残保金?
缴纳残保金=*1.6%*8=25.6万
三、用人单位的残疾人职工该如何认定?
1、用人单位安置的残疾人应持有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8级);
2、用人单位雇佣的残疾人需再就业年龄段内;
3、用人单位应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服务协议);
4、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残疾人到手工资可扣除个人缴纳社保部分;
5、足额足项缴纳社会保险费,涉及上个月社保补缴的,应根据纳税地实际社保局与医保局要求补办,一般先缴纳申报后再缴纳医保。
6、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年度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员就业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职工实际就业月数占比(实际就业月数/12)计算。
四、用人单位如何缴纳四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7至12月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税务机关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核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保障金。
五、四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什么减免*策?
1、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申请减免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5月底前持书面申请报告、遭受灾害有效证明(由新闻媒体、保险公司、*府相关行*部门出具)、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等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级财*部门提出申请,财*部门按用人单位所属级次的权限进行审批,并在6月底前将审批结果反馈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数据更新和征缴保障金。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2、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疑问,四川用人单位年是否享受分档征收*策?
分档征收*策有效期年1月日-年12月31日,自年征收年度保障金起执行三年,以年征收年度保障金优惠*策结束,具体是否延期需要根据残联、税务部联合发布的新*策而定。
六、未按规定缴纳四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处理方式?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税务机关提交财*部门,由财*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七、用人单位多缴四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后,如何申请退费?
在申报缴纳期结束后向征收机关申请退费,退费程序按征收机关正常退费手续办理。
八、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享受什么增值税优惠*策?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需满足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家属、*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项优惠*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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