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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明确了淮南这类人无需缴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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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4种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可享受资助!

收入低微的困难家庭常常“不敢生病”,“医院”,因为一旦生病,就面临医疗费用的重担。长期以来,“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成为脱贫致富的一道障碍。现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新政策来啦!

近日,安徽省医保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安徽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明确了农村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资助标准。

一、哪些人群可享受参保资助呢?

主要是以下4种人群享受参保资助,分别是: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包括: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二、资助人群的资助标准和个人缴费金额是多少呢?

特困人员:国家资助个人医保缴费元,农村五保户等特困人员就不用再缴费了,国家都帮你出了。

低保对象:国家资助个人医保缴费元的80%—90%,各市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具体标准,低保对象只需支付资助后的剩余部分。

返贫致贫人口:国家资助个人医保缴费元的70%—80%,各市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具体标准,返贫致贫只需支付资助后的剩余部分。

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国家资助个人缴费元的50%,也就是元,个人只需支付资助后剩余的元。

三、贫困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医保待遇呢?

特困人员: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救助。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分别不低于80%。

低保对象人员: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不低于75%。

返贫致贫人口:医疗救助起付线元,救助比例不低于70%。

监测人口:医疗救助起付线元,救助比例不低于60%

年度救助限额最高5万元左右。经三重保障制度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适当给予倾斜救助。

稳定脱贫人口和其他普通参保居民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可依申请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多了解一点

淮南特困人员认定有了新变化

特困人员是目前社会上最困难、最脆弱的人群之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是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9日,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市民政部门修订印发了《淮南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扩大了特困人员认定保障范围,细化了特困人员收入财产认定标准等,保障政策将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实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政策变化一: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政策变化二:完善了“无生活来源”认定条件。认定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应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我市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明确将各级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不计申请人收入。

政策变化三: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办法》明确规定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我市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我市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人员,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政策变化四:扩大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未成年人范围。《办法》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同时规定,“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政策变化五:规范了工作程序。《办法》简化优化了特困人员认定程序,缩短办理时限,明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审核确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县级民政部门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工作。

来源:综合省医保局、淮南日报全媒体记者孙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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