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法》、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印发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内财非税规﹝﹞9号)、《关于做好年审核征收年度所属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知》(内残联发﹝﹞22号),为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现将呼和浩特市本级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审核征收工作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保障金。
计算公式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审核及征收时间
1.无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网上申报时间:年6月1日——10月31日。
2.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到主管税务部门对应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时间:年6月1日—8月31日。
3.缴费时间:用人单位于确认审核后次日至10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局进行缴费。用人单位应及时缴纳保障金,避免产生滞纳金。
三、申报方式
(一)网上自主申报审核: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申报流程:
第一步:用人单位打开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