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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变化2020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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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号)

一、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个人

纳税人在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1.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2.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元的;

3.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退税的。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不包括在免于汇算的情形内。

二、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主要情形如下:

1.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等。

(二)综合所得收入全年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元的。

主要情形如下:

1.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减除费用(元/月);

2.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预缴率;等等。

三、办理时间

年度汇算时间是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四、年度新的变化

1.单位代为办理确认:增加电子等方式

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号规定: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

(1)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次年4月30日前与单位进行确认。

(2)增加了电子确认方式,即纳税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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