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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合理减免企业残保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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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由如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举办的年残保金审核征缴及残保金政策分析讲解会在金隅嘉华大厦举办。会议从残保金政策、企业残保金减免方案两个层面为企业进行合理的筹划。

据悉,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如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赵永伟强调:“用人单位安排一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级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级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同时,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会上,企业负责人就保障金缴纳比例提出了问题。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保障金年缴纳额等于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乘以1.7%再减去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所得数字乘以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以海淀区企业为例,去年用工人数人,平均年薪10万元,未安置残疾人,所缴纳的残保金为34万元,如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全年需要安置2名1级至2级残疾人,共工作21个月,可减免全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费用。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7%,且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符合应缴条件的企业,采用自核自缴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如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征收机关将会催报并追缴保障金;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长期不缴纳的,企业负责人将被拉入税务黑名单。

同时,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对于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记者李洪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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