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注意!注意!
年度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
开始啦!
根据市财*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发[]9号)要求,现就申报年度残疾人就业情况事项公告如下:
本市辖区范围内,
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
用人单位
?以下用人单位除外: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非正规就业组织;
●与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援助对象、残疾人专职委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年9月1日-年9月30日
(节假日、双休日除外)
单位社会保险参保所在的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申报
地址及联系电话(见附件1)
用人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原件经审核后返还、
复印件加盖公章):
1
《单位残疾职工名册》(附件2)
2
如申报的职工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如申报的残疾职工非本市户籍,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如安置法定就业年龄内,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还需提供↓↓↓
(1)学历证书复印件;
(2)安置全日制研究生、普通本专科残疾人毕业生的,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