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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9月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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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颠风         http://pf.39.net/bdfyy/dbfzl/160319/4793210.html

一、申报缴费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财*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次数的公告》(公告年第18号),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费期限为年9月1日至年9月30日。

二、计征依据及标准

年残保金年缴纳额=(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等方式接受本省户籍的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可记入派遣单位或接受单位的用工人数,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三、优惠*策

1.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部公告年第98号)

2.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财*部公告年第98号)

3.对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税〔〕39号,社会平均工资按照金华市全市社会平均工资执行,年度为元。)

国家税务总局浦江县税务局

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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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税务局

编辑|郑雅瑞

审核|陈海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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