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缴纳
1.缴费对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2.缴费时间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7月1日—10月31日(年因疫情原因,缴费申报期延长至12月31日)
3.缴费方式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
依据财税[]72号、鲁财综[]31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残保金。
其计算公式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优惠*策
1.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仍需申报,如实填写数据后系统会自动计算减免)
2.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实填写数据后系统会自动计算减免)
四、温馨提示
1.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年因疫情原因,申报期延长至10月31日)前,按规定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审核方式:各用人单位登陆山东省残疾人服务网
3.
牟平区税务局:
牟平区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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