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年度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全市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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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财*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社〔〕51号)的规定,自年1月1日起,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征收方式由残联核定税务代征调整为由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现将征收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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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时间
保障金按年计算征收,用人单位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交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
三、滞纳金计算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经责令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四、申报缴费方式
(一)网上申报
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用人单位,可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