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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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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服务指南

一、相关规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本省行*区域内,用人单位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残保金计算公式如下:

1.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2.未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计算公式可简化为: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1.6%。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均为上年实际月份的平均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计算口径为准)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用人单位存续不到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征收残保金;成立不到一个月的,不征残保金。

●用人单位所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由县级(含)以上税务机关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认定。

●年12月23日开始,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保金。

●非法人独立核算和一套人马、多个牌子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合并申报。

●残保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起算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申报截止后的次年1月1日)。对拒不缴纳残保金的,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措施,直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有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申报审核认定:

申报方式:

1.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窗口申报

2.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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