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治白癜风医院哪家比较好 http://www.baidianfeng51.cn/baidianfengzixun/wuliliaofa/294.html▲点击大港微友圈→点击右上角“...”→选“设为星标★”近日,扬中电视台《法治在线》栏目播出了扬中法院审理的一起患有精神残疾的当事人抚养权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4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李某某,目前在常州(住李某的妹妹家)上三年级。结婚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可,近年来,因双方缺乏沟通,致夫妻感情有隙,两人于年10月起分居。
年9月28日,李某的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张某对李某有暴力行为,且在李某患病的情形下,对李某疏于照顾,也不支付医药费用,甚至还以儿子的抚养权要挟李某,故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要求离婚,并要求儿子李某某的抚养权,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用元。
李某提交的派出所询问笔录显示,年7月8日中午,张某叫儿子李某某给他盛饭,李某某不从,张某就责骂她;李某上前护着儿子,张某情绪激动起来,用饭碗砸向李某,还威胁要砸车不让李某某去常州上学。
另查明,李某因智力残疾,于年9月领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载明其智力残疾贰级。
审理中,李某的父母陈述,其在镇上的房屋租金每年3万元,愿意赠送原告作为抚养儿子的费用。李某的妹妹也提交书面意见,表示会在李某某高中毕业以前,同意李某某一直居住在其家中,并负责上、下学接送以及学习辅导等。张某也认可在起诉前,李某某的学习、生活起居及费用均是李某的妹妹负责。
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现李某与李某某住在常州,张某住在扬中。李某无业,张某陈述其月收入元左右。双方均要求抚养儿子李某某,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用元每月,被告表示如果由其抚养则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用。
法院审理
扬中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原、被告的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二是婚生子李某某的抚养权归属?
法庭认为,李某主张张某对其殴打,有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病历等证据佐证,且张某对该行为也不否认;李某还主张双方自年10月起分居,且在年9月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并无沟通与交流,夫妻关系无任何改善。故可以认为李某、张某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对王某的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
关于抚养权。本案中,原告李某无业,且智力残疾贰级,一般不宜由其直接抚养儿子。但张某当着婚生子李某某的面殴打李某,应推定为由其直接抚养对儿子的健康成长不利;且张某系外省人,在本地并无固定住所;而李某某自幼儿园起一直在李某的妹妹家生活、学习,李某的父母、妹妹也表示愿意一直照顾到李某某成年为止,李某某也表示希望继续跟随母亲生活。本院认为,轻易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成长不利,故从有利于小孩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本院认为婚生子李某某由原告抚养更为适宜,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准予王某与张某离婚;
二、婚生子李某某由李某抚养,自年12月份起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元,直至李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法官释法
在离婚案件诉讼中,经常涉及到的是孩子的抚养权的问题。如何正确处理孩子的抚养权,是本案的重点。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如双方对抚养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本案中,李某某刚满八周岁,正上小学二年级,其从幼儿园开始一直居住在李某的妹妹家,由其负责生活起居、学习辅导等一切事宜;张某系外省人,在本地无固定住所和固定工作,且无能力支持孩子在常州的生活和学习,如果孩子由其抚养,将难免影响或改变孩子现在的生活环境。故李某虽智力残疾,但尚能正常生活,其父母承诺给予其经济保障,其妹妹承诺会一直照顾李某某到高中毕业;故在上述情形下,本院从有利于李某某的健康成长、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以及李某某的书面意见等因素综合作出判断,由原告抚养更加有利于李某某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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