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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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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年审核征收年度所属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告

伊金霍洛旗各用人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内残联发〔〕10号)、《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内财非税规〔〕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年审核征收年度所属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事宜通告如下:

一、残保金审核

(一)审核对象

伊金霍洛旗行*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

(二)审核征收时间

伊金霍洛旗残保金审核征收工作于年6月18日开始,用人单位在审核确认通过后次日至年10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缴费,逾期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三)审核方式

1.自主申报审核

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可直接通过互联网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网上申报系统”填报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

2.残联现场审核

安置残疾职工和需添加下级单位的用人单位需到鄂尔多斯市CBD大楼*务服务大厅2楼F/B窗口进行现场申报审核。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

高欢,联系;

宝勒德,联系;

刘小*,联系;

吴静,联系;

查娜,联系;

(四)分片审核

1.分片申报及审核时间

为了方便各用人单位及时、准确申报残保金,避免后期因申报单位集中造成网络过度拥挤产生滞纳金的情况,本年度残保金征缴审核按照用人单位注册所在地属地管理的原则,拟计划分片分时段开展申报审核征缴工作,申报审核工作于年6月18日开始按各税务局所属用人单位具体申报审核时限如下:

(1)旗行*事业单位申报及审核时限为7月9日前;

(2)国家税务总局伊金霍洛旗税务局红庆河镇税务所所属用人单位申报及审核时限为6月25日前;

(3)国家税务总局伊金霍洛旗税务局札萨克镇税务所所属用人单位申报及审核时限为7月9日前;

(4)国家税务总局伊金霍洛旗税务局纳林陶亥镇税务分局所属用人单位申报及审核时限为7月23日前;

(5)国家税务总局伊金霍洛旗税务局乌兰木伦镇税务分局所属用人单位申报及审核时限为8月20日前;

(6)国家税务总局伊金霍洛旗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所属用人单位申报及审核时限为9月30日前;

(7)国家税务总局成吉思汗陵旅游开发区税务局税源管理股所属用人单位申报及审核时限为8月20日前;

(8)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保税区)税务局税源管理股所属用人单位申报及审核时限为9月1日前。

2.主管税务局联系方式

(1)国家税务总局伊金霍洛旗税务局

联系人:张娜,联系;;

伊旗税务局大厅:武媛,联系电话;

红庆河镇税务所:高强,联系电话;

札萨克镇税务所:何娜,联系电话;

纳林陶亥镇税务分局:杜永*,联系电话;

乌兰木伦镇税务分局:王瑞,联系电话;

第二税务分局一般纳税人组:陶美林,联系电话;

第二税务分局小规模组:贾宝莉,;

第二税务分局行*事业组:徐婷,。

(2)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空港物流园区(保税区)税务局

联系人:梁艳,联系;。

3.国家税务总局成吉思汗陵旅游开发区税务局

联系人:李盼盼,联系;。

根据片区划分,各用人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申报,否则应自行承担因审核缴纳不及时而产生滞纳金、失信等其他责任。

二、残保金征缴工作

(一)实行分档征收

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征收*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1.5%(不含)之间的,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的90%征收残保金。

(二)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

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通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系统进行自主申报并经旗残联审核通过后暂免征收残保金。

(三)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

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平均工资达不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用人单位平均工资审核征收。

(四)动态监控残疾人人数

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协调一致后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为确保残保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主管税务机关将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核查,发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等申报不实、少缴残保金的,给予催报并追缴残保金。(依据内财非税规〔〕9号文件,第十二条与第二十条)

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的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对县级以上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公示后一年仍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将其推送至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据内残联发〔〕10号文件)

附件:(扫码下载)

1.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审核操作流程

2.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3.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添加下级单位申报说明

4.未安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网上申报电脑操作流程伊金霍洛旗残疾人联合会伊金霍洛旗财*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伊金霍洛旗税务局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保税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成吉思汗陵旅游开发区税务局年6月10日

丨来源:伊金霍洛旗残疾人联合会

丨责编:任施瑶丨校对:韩娇娇苏娜刘晶刘博

丨审核:朱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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