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和《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十堰行*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在职职工总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年度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
二、征收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东城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西城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
三、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主体: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认定。
十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