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号令)、《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号)文件精神,南京市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按照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如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0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示例,以年缴纳年残保金为例:
年残保金年缴纳额=(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3、残保金计算其他
3.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3.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3.3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年平均数计算。
3.4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3.5障金应当按年计算,用人单位按年或季自行申报缴纳。用人单位成立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于次年按规定申报缴纳保障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02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条件
审核内容:年度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公告
1、残疾人审核单位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残疾人实际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2、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时间
各用人单位应于5月31日前,到单位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地址见附件)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
3、审核方式:
网上审核://.97.2.45/Epoint_JSCLOUT/EntReport/login.aspx
线下审核:南京市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4、年审申报材料
(1)填写完整的《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核定表》。此表可到各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领取或从南京市残联网站公告栏下载(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