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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4/6 1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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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事件持续升温,从警方控制,到刑拘,到检察院介入引导侦查……携程亲子园虐童案的责任人——或者说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嫌疑人到底应该被追究那种刑事责任,如何体现罪责刑相一致,变得更为重要了起来。

根据现有刑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从上述刑法规定来看,追究“虐待罪”应该是目前最直接的方式。然而,虐待罪的上述规定,实在难以称之为“严谨”。

1、刑法根本没说“虐待”是什么意思,该怎么办?

目前我国的刑法中并没有对“虐待”进行任何法律定义,这就意味着这一词汇的涵义,或者说,哪些行为属于刑法上的“虐待”,只能根据“虐待”这一词汇的通常含义来判断。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六版的解释,虐待是“以残暴狠毒的手段对待”。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变成了:残暴、狠毒,又是什么意思呢?……子子孙孙无穷匮也的既视感。

2、刑法更没有说清楚“情节恶劣”是什么意思!

并不是所有的虐待行为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明确了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虐待罪”。这下问题又来了:怎么样才称得上“情节恶劣”?刑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给了辩护人以机会,作为无罪的辩护点。

那么,刑法的上述两个“漏洞”真的是漏洞吗?

你别说,还真是。不过,所谓的漏洞只不过是没有完全量化的死条纹,但不代表真的就对犯罪行为没辙。最高人民法院年6月曾发布6起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其中“被告人王璐、孙艳华虐待被看护人案”就与携程虐童案非常类似。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对于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的过程中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所以,虐待罪并不是有漏洞,而是刑法无法对现实生活中种种虐待行为做非常详尽的列举,更不可能简单粗暴的把“情节恶劣”加以量化。

当然,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根本无法弥补家长的伤痛,更无法弥补受害儿童所遭受到的巨大心理创伤。好在同时刑法还规定了,存在虐待罪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意味着,如果还涉及到其他诸如故意伤害罪(虽然目前来看不太可能)等重罪的话,依照重罪追究的口子放在那儿,考验司法机关的智慧,更考验着这个社会的良知。

附最高人民法院所公布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王璐、孙艳华虐待被看护人案


  


  被告人王璐、孙艳华原系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某幼儿园教师。年11月至12月间,王璐、孙艳华因幼儿穿衣慢或不听话等原因,在幼儿园教室内、卫生间等地点,多次恐吓所看护的幼儿,并用针状物等尖锐工具将肖某某等10余名幼儿的头部、面部、四肢、臀部、背部等处刺、扎致伤。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璐、孙艳华身为幼儿教师,多次采用针刺、恐吓等手段虐待被看护幼儿,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虐待被看护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璐、孙艳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判后,王璐、孙艳华提出上诉。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是一起虐待被看护幼儿构成犯罪的典型案例。近年来,保姆、幼儿园教师、养老院工作人员等具有监护或者看护职责的人员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此类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引起社会普遍
  对待弱势群体的态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我国刑法新增设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彰显了我国法律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加大保护力度的精神。本案的判决,警示那些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履职,一切针对被监护、被看护人的不法侵害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本案的发生,也警示幼儿园等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单位应严格加强管理,切实保障被监护、看护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图片来源:网易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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