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来自蒲庙的15岁女孩小陈,在南宁市一家名为音速的酒吧打工。1月25日凌晨,小陈因拒绝一位刚认识的年轻男子的非分要求,先是被无情殴打,几个小时后,年轻男子竟然拿着刀来到小陈宿舍,对着小陈就是一顿乱砍,导致小陈身中六刀伤重入院。
酒吧,在人们的印象里一直是一个有一些混乱的场所。尤其女孩子,家长朋友们一般都不会愿意让自己的孩子去酒吧。虽然小编也认为,去酒吧工作、玩耍,都是每个人的自由,不应该成为犯罪者犯罪的借口和理由。但是,在罪犯的眼里却不是这样的,他们只会认为在酒吧工作、玩耍的人都不是什么“正经人”。我们没办法改变罪犯的想法,只能以保护自己的方式尽量少去。一定要去的话,要有可靠的朋友陪同。
年仅15岁的女孩小陈,就是在酒吧打工,被男子提出非分要求,拒绝后被无情殴打,并乱砍6刀伤重住院。
小陈说:我和我朋友要回宿舍,准备想回去休息了,就跟他们坐了同一辆出租车。我们本来是跟那个司机说要回宿舍的,然后那两个男的他们就说去宾馆那边,然后我不下车,他就硬拉我下去。后面他第二次又拉我下去的时候我瞪了他一眼,然后他就在车上打我了。年轻人,大概16、17岁这样。
小陈说动手打她的男子是刚刚在酒吧认识的,下班后还一起吃了宵夜,但并没有留下对方联系方式,叫什么名字也并不清楚,当时小陈称要报警对方才肯放手。
该男子的此行为已涉嫌强奸罪(未遂)。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强奸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主要特征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强奸行为。强奸罪是包括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行为和强行性交行为两方面行为的双行为犯,因此行为人无论是先实行手段行为,还是先实行强行性交的目的行为,均为强奸罪的着手。犯罪未得逞。即未完成强行性交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小陈回到宿舍后,对方以登门道歉为由,通过小陈的朋友要到了她的住址。当天上午7点左右,对方上门后就拿刀对小陈一顿乱砍。经过医生诊断,小陈的头部、后背以及左腿膝盖处身中6刀,背后的伤口深可见骨,左腿膝盖几乎被砍断。
简直丧心病狂啊,才15岁的女孩子,一个年轻的男子怎么狠得下心对女孩子砍6刀,而且还这么重!该男子的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小陈的伤很明显已经构成重伤级别。
医院接受治疗,但医药费却让母亲犯了难,小陈的父亲早先年去世了,母亲靠打零工生活,去年8月刚做了一次手术,家里已经没有了积蓄。
那么,小陈的母亲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要求哪些赔偿呢?
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致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必要的营养等费用;损伤达到伤残等级的,还需要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
目前,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大沙田派出所已经立案调查。听律和小陈的母亲一样,希望警方能尽快破案,抓到施暴者,还小陈一个公道。
也希望女孩子们在外工作、玩耍,尽可能地保护自己!